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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三好股份
发布时间:2017-12-28 17:04
住建部建市【2016】226文件一出,详细许多忙不迭的报考注册建造师的小伙伴们灰心丧气,挂靠市场就此萎缩了吗?其实早在一个月前,三好小编就发现了国家住建部对于建设类企业放开资质类人员的依赖(相关内容:住建部:取消一级建造师注册等资质的省级初审!),而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更是彻底引爆舆论,未来的建造企业,或许项目经理才是核心!
《通知》指出,从2016年11月1日起,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特、一级资质的企业,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发布的工程业绩为准。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一级资质不再考核注册建造师等数量指标,以官方平台发布的工程业绩为考核内容。
(以下来源:中国住建部、西安bim公众号)
通知将会从以下8个方面给企业和个人带来影响:
1、建筑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的门槛降低,资质在市场中作用大大减小,将进一步激活市场活力;
2、给建筑企业日常经营减负,降低企业维护资质的成本,减少甚至杜绝建筑行业流传多年的资质挂靠现象,有一定实力的项目经理和小企业都会自己资质提升与自主自营之路;
3、通过出借资质生存的建筑企业,将面临巨大的生存危机,可能会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4、用于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和升级的个人证书挂靠,特别没有实际业绩的证书(如: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等)将消失;
5、注册建造师含金量进一步提高,将会在工程项目上发挥真正作用,原先挂靠这部分费用将分流到企业利润和项目部真正干活的人;
6、建筑企业资质取消的可能性不大,建筑企业还是要提升自身。
为什么要取消企业资质直接与建造师数量多少等挂钩?
1、简政放权的需要。十八大明确提出要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新一届政府据此力行简政放权。取消企业资质直接与建造师数量多少挂钩,确实可以减少很多事前的审批行为。
2、减负增效的需要。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建筑行业也面临转型升级的压力,让市场发挥优胜劣的作用是主旋律。如果取消企业资质与建造师挂钩,就会淘汰过去仅靠挂靠卖资质来生存的“落后产能”,为有效率、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特别是这类新设企业吸引人才、取得资质、迅速进入市场提供政策环境。
3、条件已具备。以前,企业资质与企业的注册资本(净资产)、建造师等人才数量、技术装备、企业业绩等几项指标挂钓是必要且无奈之举,因为住建部系统之前能真正能核实的信息不多,建造师数量是主要内容,其他指标企业都可以通过造假来满足要求而住建部系统又无从查实或查实成本太高、周期太长。现在,随着四库一平台的横向互联、纵向互通,住建部已具备仅通过考核企业业绩与信誉来反推企业的实力来决定企业的资质等级。因此,此时若取消建造师数量与企业资质直接挂钩,既能基本堵住挂靠的漏洞,又迎合简政放权和让市场发挥决定作用的国策,还对建造师真实需求起到拨乱反正,不举多得、多赢!!!
附全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建市[2016]22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研究,决定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部分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二、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三、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四、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完善数据补录办法,使真实有效的企业业绩及时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建造师,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要将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建筑面积指标修订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0月14日
一、将“1.1.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2万-3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修改为“1.1.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二、将“1.2.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0.6万-1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修改为“1.2.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三、将“1.4.2二级资质(3)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修改为“1.4.2二级资质(3)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四、将“1.4.3三级资质(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修改为“1.4.3三级资质(3)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